一、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功能,就是防止无损害而得到赔偿或者损害少而赔偿多这样的不当得利现象的发生。旧保险法第十二条并未明确规定需要何时具有保险利益,是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一直都需要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于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则此时被保险人并无损失可言,自然也就不能请求给付保险金;而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遭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真正应当得到保险救济。
随着贸易的发展,货物在流通的过程中所有权不断变更,再要求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不利于保护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也不能适应交易的快捷方便和现代贸易的发展。所以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该保险利益是由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这种利害关系一般指的是因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权利或责任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而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汽车所有人对汽车具有保险利益,公司法定代表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抵押是债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得以清偿时,抵押权人有从抵押的财产价值中优先受益的权利。但是,在抵押贷款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只限于他所贷出款项的额度,而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消失,其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如因营业中断导致预期的利润损失、租金收入减少、票房收入减少等等,经营者对这些预期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当保险合同生效时,如果投保人无保险利益,那么,该合同就是自始无效合同。如果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买方往往在投保时货物所有权还未到手,而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为了便于保险合同的订立,此时,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原因常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灭等变化。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的相关手续后,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利益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随着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所有权人以其合法财产投保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作为原所有权人,由于其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其保险利益也就随之失去了;对于新的财产所有人,其与保险人并没有合同关系,原保险合同终止。但在保险实务中,因保险标的易主发生所有权让予时,经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前提出申请,并获得保险人同意后,可以对原保险合同进行批改变更被保险人,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种情况即为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此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可依法转移给继承人;当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当被保险人生存及身体健康时才能保证其投保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投保人遭受经济损失。具体包括:
1.为自己投保。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因其自身的安全健康与否与其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
2.为他人投保。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即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三种情况: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严格限定了人身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一)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保险与赌博均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益或受损。如果保险关系不是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是投保人可以就任何标的投保,那么必将助长人们为追求获得远远高于其保险费支出的赔付数额而利用保险进行投机的行为。这类行为无异于赌博,是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这里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定,杜绝了无保险利益保单的出现,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保护了被保险人生命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三)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保险保障就是要保证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得到及时的赔付,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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