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3:01:43 301 人看过

一、哪些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免责条款是指什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三、免责条款的分类有哪些

免责条款有以下分类:

1.根据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约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当事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免责条款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除外责任条款和其他表现形式,如自负额、免赔额条款、观察期条款等。除外责任是指合同中集中规定的当事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及其损失范围;

3.根据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可协商性,免责条款可以分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n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n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n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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