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一般条款的人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允许基层执法部门进行判断将导致极大的误判危险。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并不代表一般条款适用的不确定,相反通过一般条款的客观解释可以对形形色色的不正竞争行为予以科学的判定,当然作为法官的解释者在适用一般条款时应进行充分的论理。
一般条款适用的客观性。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的客观性,可以借助信息学中的“格局”范畴予以理解。所谓格局,是指在认识新事物前已有的认识结构。法律是社会现象,法解释者(特别是为其解释负责的法官),是以社会的一般观念解释法律的,这种作为一般观念的认识结构是客观的,因此以客观的认识结构认识新的事物(在这里表现为新形势下对一般条款的解释),其结果也应当具有客观性。如果市场参与者具备相同的格局,其对行为法律后果的理解将趋于一致,而司法裁判对某一类型市场行为的肯定或者否定,也将有利于某种符合市场理性的竞争格局——即可欲的竞争秩序的形成。
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文书的论理要求。一般条款适用存在客观性,为法官科学地适用一般条款提供了可能,法官应当将其适用一般条款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现,裁判文书的论理应当体现以下要求:一、论理立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然某种行为必须予以制止,那么就说明这种行为是“恶”的,而要维护的市场秩序必然是“善”的。二、论理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主要根据特定市场中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秩序,以及特定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对该特定市场的行为主体要求进行解释;对被控行为是否符合该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与该竞争秩序一致进行判断。三、论理充分。按照法治的要求,法官在裁判中必须说明理由,拒绝说理是法律适用的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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