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教育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5 07: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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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及监护之抚养教育关系乃是在基于实质性的抚养教育继子女之行为产生之后方能确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歧视。
此外,继父或继母以及接受其实际抚养并进行教育指导的继子女彼此之间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相关事项的明确规定。
简而言之,父母必须对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子女履行具有严格性和必要性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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