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重挑战,通过绿色创新解决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股潮流。
专利制度原本只是追求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似乎与应对气候变化风马牛不相及。但现实是,近两个世纪里诞生的汽车、火车、飞机、电冰箱等发明,因其对石油、煤炭等化石资源的大量消耗,成为大气层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的罪魁祸首之一。而肇始于工业文明时代的专利制度旨在对发明创造提供保护,自然包括对上述高能耗型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发明进行保护。专利法在工业文明时代鼓励技术创新得心应手,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发展,然而在倡导绿色生态文明的当下有些力不从心,其绿化功能的缺失就是其中的显例。
出于对人类野蛮掠夺自然资源行为的矫正,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观获得反思,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方兴未艾。大陆法系国家在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纷纷将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环境理念融入民法典对其进行绿化。当知识产权的客体尤其是受专利法保护的某些技术及产品对地球生态、自然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日益产生现实与潜在破坏与威胁时,从环保主义角度出发,就同样有必要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绿化要求。
国际社会也逐渐认识到,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应当是气候友好技术创新的催化剂而非阻却剂,知识产权是全球治理气候变化工具箱中的重要公共政策工具之一。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定为绿色创新,提倡知识产权制度帮助创造、传播和利用清洁技术,推广绿色设计,确保所制造的产品无害生态。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制定中也在逐渐重视环境因素,并在国际条约中有所体现。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原本只鼓励技术创新。某项技术创新或发明可专利与否,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问其是否环保节能,故知识产权制度并无黑色、灰色抑或绿色之分。但为了迎接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的挑战,本无环境或气候友好导向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必须向绿化嬗变。我们倡导的绿色知识产权制度,系旨在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文化创新和绿色经营创新,其权利客体(如工业设计、发明产品与方法、商业标记、创作等)或载体在设计、生产、包装、运用、修理、回收、再造、销毁过程呈环保节能效果的知识产权制度。绿色知识产权的内涵基本可概括为:(1)目的在于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文化创新和绿色经营创新,促进绿色产品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通过绿色专利和绿色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在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2)功能上转向绿化;(3)内容上涵盖绿色设计、绿色发明、绿色品牌、绿色创作等。
绿色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绿色专利权、绿色商标权、绿色著作权。
绿色专利。绿色技术的判定一般依赖于各国的具体指定,大体涉及到环保、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技术领域。绿色技术包括太阳能、混合动力汽车、风能、燃料电池汽车、潮汐、地热、生物燃料、碳捕获与储存以及核能等新能源方面的技术。面对数量飙升的绿色技术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9年12月首创并实施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试点计划,英、澳、日、加、韩等国专利局纷纷效仿。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程序的建立,大大缩短了绿色专利申请审查周期、推动了绿色产业的发展进程。另外,环保节能减排能否作为绿色技术可专利性的参照标准?能否构成专利产品再造侵权的抗辩事由?绿色专利权何种条件下耗尽?绿色专利权怎样开放共享等等难题,均将对现代专利法的理论和实务提出挑战。
绿色商标。在绿色运动的推动下,社会环保意识渐浓,企业选择注册绿色商标不仅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更能获得环境友好的口碑,因此,绿色商标申请数量激增。由此绿色营销成为企业最重要的市场营销手段之一,而非真正绿色的漂绿(Greenwash)行为也随之产生和发展。漂绿一词被用来说明企业或组织没有采取真正的绿色营销活动,而是通过传播虚假、误导的绿色信息以获得具有环保责任感的绿色形象。漂绿营销常见于商标注册、广告宣传中。基于漂绿营销的危害,一些国家纷纷通过法律法规和指南等形式对其进行规制,我国商标法没有针对绿色商标进行特别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漂绿营销的规制也属空白。
绿色著作权。由于作品本身的多样性,且技术进步涌现出的大量新材料、新工艺运用于多种作品的创作中,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增加碳排放。著作权作品中不乏非环境友好作品,城市景观中,有些雕塑材料由工业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组成;美轮美奂的建筑作品给人以美的感官享受,但是,建筑却是碳排放大户,环保超标、有毒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大量应用于现代建筑中也是公知的事实。对雕塑、建筑等有形作品,若严重污染环境,似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将其排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从而促使建筑师创作设计绿色环保节能建筑。(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跨学科中心主任)
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内容有什么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
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
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
展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德、日、美、法等国的多边和双边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1.企业对知识产权需求与得到的保护无法完美统一
知识产权的载体主要在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在技术革新、产品更新、服务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术、吸收新成果、进行新创造,公司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企业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作为产权形态的知识。但是,部分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他们对知识产权要求程度并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识产权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对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非常重视,甚至把专利申请当成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这样就导致整个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与保护之前没办法完全统一,出现严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大相径庭
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一样,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以及保护形式也会呈现出多样性。有的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他们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及时申请专利,进行商标保护以及产品配方秘密保护等措施。有的企业则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依托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创新或者直接向这些单位购买专利。当然,还有很多中小企业本身对科技要求不高,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不仅不及时申请专利,进行科技创新,甚至还仿冒他人的发明创造,盗用他人的知识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盲区,没有形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国产业发展层次、产业结构、产业品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呈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状态。在东部比较发达的城市,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行业之间的差异性。人们往往一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就以为是多申请发明专利,而没有深入挖掘
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内涵。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来看,往往只有公司企业比较重视,而高等学校以及科研院所则关注较少,甚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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