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先刑拘的情形如下:
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所见的人指认犯罪;
3、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逃跑;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
6、不讲真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只有当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才应当立案。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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