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注意什么?
1、去哪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但是由于各地政府工作安排存在特殊性,并未将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归属于各地国土部门,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因此,在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完毕前,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仍应当在原登记机构办理,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完毕后,各地可在该指定机构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材料不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1)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却遭遇开发商不提供房屋交接书、全额购房发票等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该怎么办?
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初始登记手续后,方可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如果是开发商不配合出具房屋交接书和购房发票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出现开发商违约情形,购房市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关于开发商违规交房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问题,属于双方民事行为,双方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解决争议,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购房市民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二手房房产证已过户,土地证没过户,并办理了房屋商业贷款,怎么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有关政策,房产证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银行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同时买卖双方应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待材料齐全受理后,方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
4、二手房原土地证未过户,无法联系到原房主,如何办理?
按照相关规定,转移登记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现场签字,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果确实无法联系,需要现不动产权人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具体格式内容可以来市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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