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通讯设施罪是指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它的侵犯对象是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破坏通讯设施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公用电信设施若是无法正常工作,公民的生活、工作等都有有可能会受到影响,且此类实施罢工后可能会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及时的公布自然灾害的信息,甚至犯罪分子可能会在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期间实施犯罪行为。故此为了方式危害发生,公民若是发现他人实施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以举报该行为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
破坏通讯设施罪的管辖权?
137人看过
-
盗窃破坏电信设施司法解释
308人看过
-
破坏公用通讯设施的具体罪名
119人看过
-
互联互通司法解释解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165人看过
-
司法规定:破坏电信设施的罪行
246人看过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解读
444人看过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
哪些司法解释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要判多少年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1(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
-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司法解释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7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请你自己对照一下。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
破坏通讯设施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刑法中没有破坏通讯设施罪这个罪名,只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公私财产权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比如,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又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犯罪的,那么就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如果盗窃数额较大,但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
-
-
破坏通讯设施构成刑事罪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7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