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22:03:11 59 人看过

环境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以权利的维护、利益的保障、平等的实现以及公平的追求等法哲学表达方式传达了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包含的正义价值。今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保障机制的构建应该以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国家环境损害补偿救济为辅,并以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为程序保障。【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法哲学;保障机制【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环境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它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等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制度。自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以来,其在环境侵权中对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受害人的事后救济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较强公益性特性。一、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的内涵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是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维护和保障国家或政府、企业、受害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既维护了当代公众的代内利益,也保障了后代人的代际利益。正因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才折射出传统民事救济制度在环境侵权受害人保护方面所没有的独特光芒。那么,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公益性具体表现为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的特征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法律要素或法律价值诸如权利、义务、责任、利益、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等来表达该法律制度的法律思想,传达立法意图的。笔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是通过权利的维护、利益的保障、平等的实现和公平的体现等表述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身所追求的正义思想的。[1]具体表现为:(一)权利的维护。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法律主体的存在都离不开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因此,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置都必须考虑到权利的维护,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相应的权利修复或填补手段。在环境法领域,每个公民除了享有传统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外,还享有在健康、清洁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即人人享有环境权。环境侵权通过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即通过破坏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健康和清洁的环境,从而间接地造成了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然而,对于环境侵权,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却无能为力。因为,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其本身的隐蔽性、间接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导致因果关系的难以确定,即使通过环境诉讼也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环境侵害涉及范围广泛、赔偿数额巨大,即使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加害人也有可能无力承担。因此,在环境侵权领域,我们必须有相应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填补手段与环境破坏的修复手段,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正适应了这种需要。环境责任保险,通过污染企业交纳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费,由专门保险机构负责管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就能有效及时地从专门保险机构那里直接获得赔偿,减少了诉讼风险,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环境权利,权利的维护是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的重要表现。(二)利益的保障。现代法律制度主要通过调整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来达到规范其行为的目的,法律的利益调整功能有利于保障或平衡各法律主体的利益。企业如同人体,新陈代谢在所难免,而现代化的大生产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一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其影响范围广泛,受害人数众多,由此产生的巨额损害赔偿费用不是一般企业所能负担的,许多企业可能因无力承担而破产。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ShiftingofLoss)转化为现代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DistribtionofLoss)、损失分散”(SpreadingofLoss),实现了责任社会化{1}(P.151)。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之赔偿主体替代性特征,一旦发生污染保险事故,实际受害人就可以通过资金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获得及时的赔偿,而企业通过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就可以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由全体投保企业共同分担,如此一来,企业就能尽量避免破产的风险,保障了自身的利益。因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保险的方式实现了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在众多潜在污染企业之间的共担和分散,实现了不同企业之间保险金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对它们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进行了重新调整,有效地保障了各自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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