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诈骗犯罪个体的功利因素
一切合同诈骗犯罪都是从践踏法律开始。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犯罪过程的实施,都是起始于对道德的背离。对合同诈骗犯罪个体来说,是否犯罪?以什么方式犯罪?是一个权衡利弊的论证过程,如果论证的结果是犯罪的“投入”大于“产出”,那他就会放弃犯罪,反之如果“投入”小于“产出”,其就可能铤而走险,用犯罪手段以较小的代价换取各种需求来满足自己。
2、合同诈骗犯罪个体的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
合同诈骗犯罪是以获是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在商品经济社会,金钱是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媒介,因此,金钱有着强烈的引诱力,对那些道德修养不高,自制力差,具有冒险性格的人而言,很容易产生犯罪动机,这便是合同诈骗犯罪个体的意志因素。而如何才能付出较小的代价得到较多的回报,这就是认识因素在起作用。事实上,一个人的犯罪决意,是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认识到这一点,不但有助于了解犯罪原因,而且对犯罪的社会控制也有积极作用。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如果其中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以二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要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所实施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相同的,如行为人或者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可能在一个共同犯罪中,某一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行为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应有之意。其次,是指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这些行为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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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为是诈骗罪的原因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21不能认定诈骗罪的理由包括主观上无诈骗的目的,或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的虚假宣传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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