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10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1 09:10:50 59 人看过

内部审计

(一)有下属单位的和财务收支额较大的部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应设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

(二)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驻民政部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民政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的主要任务:

1、贯彻审计法规,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国家资产、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务收支的审计期一般为每季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必要时可随时审计。

3、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4、办理审计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的职权:

1、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按时提供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检查帐簿、凭证、报表、资金和财产。

2、参加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

3、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索取证明材料,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4、向本单位领导及下属单位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改进和解决意见。审计终了应写出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主管人员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同时,抄送驻部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事项和违纪问题提出的关于处理决定的建议,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送交被审计单位或主管人员执行,同时抄报驻部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要求改变处理决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必须依照执行。

(七)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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