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患者刘先生(69岁),因“发现心房扑动、心房颤动2月余”到省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心律失常、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喉肿物切除术后;间质性肺疾病、肺纤维化、肺气肿。入院第二天行房性心律失常射频消融术,同日开具长期医嘱:胺碘酮(可达龙片)(200毫克/片)200毫克。术后两日出院,出院医嘱为:…...规律服药:波利特肠溶片(10毫克/片0.5/片)每次1片,每早1次;可达龙片(200毫克/片5mg/片)每次l片,每天2次;拜瑞妥片(10毫克/片5mg/片)每次1片,每早1次…...拜瑞妥片服用3个月,注意出血风险,可达龙片服用一月后门诊复查动态心电图决定是否调药;如有不适,随时就诊。
省医院出院4天其因“慢性咳嗽、咳痰4年,加重6天”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半月,病历记载请上级医院会诊:患者间质性肺炎加重原因,考虑可能为手术创伤、药物因素……2个月后,患者因病情加重再次到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一周后死亡,死亡原因为,间质性肺病至呼吸心脏骤停;死亡诊断为,间质性肺病、肺占位性病变、Ⅱ型糖尿病、呼吸衰竭、心脏停搏。患者家属认为省医院用药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赔偿39万。
【律师普法】
患者刘先生的死亡结果与服用可达龙药品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药品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产品,国家对于药品的质量及审批手续都有严格的制度把关,即使是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标签,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作为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患者,我们一般只能参考的是药品包装上的说明书,在说明书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用药。但对于专业的医生来讲,该说明书及标签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参考,医生应当做的是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在合理的范围内开出合理的处方。但正是由于疾病具有复杂多样性,使得药品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及非精准性,结合临床经验及患者个体病情的不同,对药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药方式做出一定的调整,这属于医生专业的范围。另一方面还要让患者明确其中的利害关系,明确存在的风险弊端,让患者自主选择,这种情形下医方的明确告知就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有效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n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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