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09:11:25 208 人看过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考验期限应当与罪质相适应。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例如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鉴于罪行较为严重,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其他轻罪。

二是考验期限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有违法劣迹、平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

三是考验期限应当与可能判处的刑期相适应。对于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在6个月以下的,考验期限一般应当为6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最低刑期接近1年的,一般不宜适用6个月的考验期。

四是考验期限应当注意同案犯平衡。地位和作用相当的同案犯,考验期限应当相同;主犯的考验期限应当长于从犯;不分主从犯或者都是从犯,但地位和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考验期限也应有所差别。

五是应当尽量避免用足1年的考验期限,预留考验期变更空间,同时避免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考验期限未满的尴尬。

一、缓刑考验期期限是多长时间

缓刑考验期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5年,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判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自宣判缓刑之日起算。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取保候审后缓刑一般判多长时间

取保候审后缓刑是不需要再判刑了。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刑的同时,确定一个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期限,这便是缓刑的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一)拘役的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不能超过五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限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罚。

(二)必须注意原判刑期与缓刑考验期限的比例关系,一般来说,考验期限应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例如,对于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对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虽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适。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罚执行期限;规定考验期限是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内是否遵守一定条件,如果将羁押日期折抵考验期限,就失去了规定考验期限的意义;先前的羁押期实际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无悔罪表现,从而决定是否宣告缓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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