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入刑后,由原本的治安处罚行为上升为犯罪。刑法意义上的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要结合扒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一)扒窃特征的界定
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扒窃入刑实际是为了加强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规定的,兼有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该罪本质仍然是盗窃罪。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不仅要有盗窃行为,还要有盗窃的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关于扒窃的规定同样遵循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指导扒窃行为是否构罪的重要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扒窃案件时,应针对扒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特点,对扒窃行为的质与量作出统一的评定。
(三)犯罪形态的区分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罪状和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应围绕财产的得失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控制说是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扒窃作为盗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适用控制说,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四)量刑幅度的考量
扒窃的手段、场所、侵害对象等其他诸多涉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同时,应当明确的是,扒窃虽然作为一种并列于普通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独立罪状,但其本质仍属盗窃公私财物的范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的严重情节情形对其仍然适用。(作者为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普通盗窃扒窃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上认定扒窃标准主要有两个,发生在公共场所,并且窃取对象是切身放置的财物。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扒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公共性,即扒窃行为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其行为才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
2、技术性,扒窃是从被害人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进行盗窃,如衣服口袋、挎包等,或是在被害人视线内、近距离内盗窃,行为人要取得财物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而拥有这些窃取技能的往往是惯犯;
3、秘密性,相对被害人或自认为秘密的方式采用“非暴力胁迫的和平手段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
4、随身性,扒窃要求的是窃取他人身上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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