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的权利。所以厂房拆迁是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的。但是是否可以置换成门面房,主要看片区内的补偿方案中,关于房屋产权置换的具体标准,且是否有门市房可供选择。这个问题而且也无须动脑多想,因为只能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不过可以协调一下,个一部分的经营损失,而且协调好了可以再要求安置一楼可以经营的房子,告诉拆迁负责人你们就是靠这个生意生存的。
房屋拆迁如何置换
房屋拆迁的置换方式是:首先由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拆迁人用其他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置换,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或优惠价结算置换差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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