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赣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原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13)承诺书(原件:1份)。
二、赣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办理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十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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