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赵士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4:44 470 人看过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双,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娟,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士国,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农民,住该村478号。

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河村委会)与被告赵士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河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高双、赵志娟,被告赵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新河村委会诉称,2003年1月1日,新河村委会与被告赵士国签订补充坑塘承包合同,约定新河村委会将本村村南坑塘100亩交由被告赵士国承包经营,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2万元。但被告赵士国未按合同约定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农业养殖种植,造成村集体资产严重损失。且被告赵士国自2006年至今未交纳承包费,故要求解除与被告赵士国签订的补充坑塘承包合同,被告赵士国腾退坑塘100亩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

被告赵士国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该土地属于废弃坑塘,而且该土地被告赵士国承包时属于废弃的采土矿区,不是农用耕地。被告赵士国目前正在进行整理经营中。2005年6月1日,经新河村委会同意被告赵士国将该土地转包给了北京兴达环球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被告赵士国及环球公司均交纳了2006年及2007年度的承包费。关于2008年承包费,被告赵士国向新河村委会交纳被拒绝。综上,被告赵士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新河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日,新河村委会与被告赵士国签订补充坑塘承包合同,约定,新河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废弃坑塘承包给被告赵士国开发管理、使用。该坑塘位于新河村村南,面积100亩。承包期限30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每年每亩200元。承包费每年一次付清,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日。被告赵士国自行承担开发整理的一切费用(包括养猪、养鱼、养鸡、种树等)。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赵士国将该土地转包给了环球公司,环球公司向新河村委会交纳了2006年及2007年度承包费。2008年4月10日,被告赵士国以汇款形式向新河村委会交纳2008年度承包费2万元,但新河村委会拒收。上述事实,有新河村委会向本院提供的补充坑塘承包合同,被告赵士国提供的坑塘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工商档案材料、环球公司交纳承包费收据、汇款收据,本院现场勘验照片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河村委会与被告赵士国系自愿签订补充坑塘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新河村委会认为被告赵士国违反合同约定未将承包土地用于农业养殖种植,而用于了工业建设,已构成违约。但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且该土地现未进行工业建设,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新河村委会认为被告赵士国未交纳承包费的意见,因被告赵士国于2008年4月10日以汇款形式向新河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但遭到新河村委会拒绝。故该意见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新河村委会认为被告赵士国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士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22: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村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马小勇等231位村民与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勇等231位村民(原告名单详见附页)。共同诉讼代表人:马小勇,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共同诉讼代表人:马德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共同诉讼代表人:夏兰军,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共同诉讼代表人:许乃光,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共同诉讼代表人:夏德友,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金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遵义,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驻国营广北农场
    2023-04-24
    269人看过
  • 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与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1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负责人陈玉松,小组长。被上诉人陈船添,男,64岁,汉族,香港居民,现住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沿江路15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河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以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
    2023-04-24
    53人看过
  • 王太明与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太明,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法定代表人:尤志明,系主任。再审申请人王太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2007)朝中民二合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凉水河蒙古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原审认定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未进行庭审,有关证据未予质证,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未作答辨。
    2023-04-24
    479人看过
  • 郑光明与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明,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艾合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岩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汝山,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统计站职工,现住河口区太平医院。上诉人郑光明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1日,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建设三队将该队管理使用的45亩土地交给太平乡艾合村村民郑光明使用,总承包费120元,并由原三队的队长袁传军作为三队的代表与郑光明签定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
    2023-04-24
    148人看过
  • 孙国文与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文,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惠仁,宁江区临江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民委会,住所地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法定代表人赵喜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尧,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国文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国文于2009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国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孙国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庞丽代理审判员郑智强代理审判员王明星二○○九年一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白贺
    2023-04-24
    163人看过
  • 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锦章,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官尖村4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法定代表人俞惠敏,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德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燕萍,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锦章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4)崇民二(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锦章系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曾经承包过该村的土地19.17亩。2001年6月19日,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安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的内容为宋锦章所欠富安村村委
    2023-04-24
    102人看过
  • 范传玉与顺义区南彩镇坞里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范传玉,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坞里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顺义区南彩镇坞里村委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坞里村。法定代表人范润昌,主任。原告范传玉与被告顺义区南彩镇坞里村委会(以下简称坞里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红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传玉,被告坞里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范润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传玉诉称:我于2006年11月30日与坞里村委会签订了26.6亩土地承包合同书。按合同约定我于2007年3月间交纳了5年的承包费。2007年6月14日,由于坞里村委会占我承包地,用占我的承包地折交了5年承包费。在开始丈量土地时,我曾经对东边坑南头,东西长38米的东头危墙提出过质疑,当时的回答是“那到没关系,该拆就拆。”自合同生效起,我多次找坞里村委会协商未果。2007年8月中旬,危墙部分倒塌,将我的树
    2023-04-24
    160人看过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经济合作社与孟宪华、高建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法定代表人褚海成,社长。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涛,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府前街2号楼2单元402室。被告孟宪华,男,汉族,1950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88号2门。第三人高建军,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宰相庄村405号。原告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台上合作社)与被告孟宪华、第三人高建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台上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徐波、孙海涛、被告孟宪华、第三人高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台上合作社诉称:原告北台上合作社与被告孟宪华于2000年1月1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北台上
    2023-04-24
    331人看过
  • 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与叶显祖、代开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龙津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龙波镇。法定代表人王捍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小峰,该公司基地科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显祖,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临高县博厚镇五尧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符良图,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开国,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临高县临城镇拦河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符良图,退休干部。原审被告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劳升进,主任。上诉人临高县龙津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显祖、代开国,原审被告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合经济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3)临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2023-04-24
    57人看过
  • 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村民委员会与任庆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村民委员会,驻该村。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任庆年,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村。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吕村委会)与任庆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吕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被上诉人任庆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营市河
    2023-04-24
    95人看过
  • 孙会民与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阿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孙会民,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农民,现住址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晶,男,哈尔滨市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治学,职务:该行政村代理村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友,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干部,现住所:阿城市国税局家属楼。原告孙会民与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会民,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治学,委托代理人刘德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会民诉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依法取得了41.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1999年开始
    2023-04-24
    373人看过
  • 高树国与陆军、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树国,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军,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东兴村。法定代表人:张德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高树国与陆军、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葫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21日,高树国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树国申请再审称,现有证人证言证明签定承包流转合同之日申请再审人一直在麻将馆打麻将,该证据在原审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属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原判依据的农业承包流转合同,申请再审人并不知情,本人未在合
    2023-04-24
    414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经济联合社与钱玉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法定代表人田珍,社长。委托代理人丁弘,男,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华,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村主任,住该村。被告钱玉清,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官道乡张谢村三区2号。委托代理人施易,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江村经联社)与被告钱玉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于颖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村经联社的委托代理人丁弘,被告钱玉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村经联社诉称:2000年与200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了原告方490亩一级耕地,合同注明耕地用途为种养殖业,合同期限为30年。该两地块土质均为黄土,
    2023-04-24
    273人看过
  • 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詹秀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三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丁华,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斌,富民县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秀萍,女,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委会旧县村280号。委托代理人詹秀莲,女,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普自村33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爱贵,富民县永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詹秀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7)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
    2023-04-24
    453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村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村委会与村民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怎么办?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6
      《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法院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
    • 农村承包地纠纷报警会立案吗(开展农村承包地纠纷)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18
      在开展农村承包地纠纷产生的如果是承包合同的纠纷,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 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怎么办?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7
      承包合同到期的话,需要和村委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
    • 债务纠纷与上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债务能否向本届村委会索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
      可以的,没有任何问题,如果现今村委会一直拒绝偿还,本人可以帮你追回,但是千万不要过诉讼时限再请律师,因为那时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