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若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从市内外类似案例来看,最终都基本认定属于工伤。
然而,若旅游并非单位组织,而是员工aa制呢?这种情况下,有人受伤或出意外死亡,又能不能算工伤?
几个月来,在朝天门经商的个体户陈刚,和垫江来主城打工的胡相军夫妇,就被这个问题所困。
法律界人士说,这起工伤认定案,在国内很罕见,可谓颇具代表性的一桩个案。
事件:员工郊游落水意外溺亡
将陈刚和胡相军夫妇联系起来的,是一个名叫胡国建的21岁小伙。胡国建是胡相军夫妇的大儿子,也是陈刚公司的一名库管员。今年7月24日,在单位一次郊游中,胡国建不慎溺水身亡。
12月5日,胡相军妻子何均碧谈起儿子还红着眼。她说,几个月来,一提到儿子,她就忍不住流泪,人也因此憔悴了不少。传来儿子出事消息的傍晚,至今仍让夫妻俩刻骨铭心。
她回忆,那是7月24日(周日)晚饭时间。当天,儿子告诉她,公司好多人要到南湖去耍,让父亲帮忙守守仓库。下午5点左右,他们夫妇正在吃晚饭,儿子打来电话,告诉父亲坐什么车到仓库。
电话中听到他在笑,还听到说划起过来胡相军说,儿子在电话中很开心。但挂掉电话10来分钟,他又接到儿子女朋友小钱的电话,很惊慌地说:爸,胡国建落到河头了。随后,电话交给了儿子的老板陈刚,证实胡国建的确落水了,目前正在打捞。
这让夫妻俩慌了神,赶紧赶到南湖,打捞仍在进行,可儿子没有下落。
三天后,胡国建的尸体被打捞起来。重庆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南彭派出所确认:胡国建属溺水死亡。
仲裁: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
事发时,胡国建和单位同事、老板陈刚及家人,以及朝天门市场另外三家单位的员工一行共23人,前往巴南南湖景区玩耍。
陈刚回忆称,当天一行人分乘6条电瓶船在南湖上泛舟,由于各船相隔较近,他坐在游船前排逗邻船小孩玩,其他人则在各自船上相互嬉水,打水仗。
事发时,胡国建从他所在的船上跳到了陈刚所在的游船,在后排与其他人打水仗。约两分钟后,我听见水响声。陈刚闻声扭头,看到胡国建在水中游了约五六米后,突然沉入水中。
陈刚说,当时同行人员急忙跳水救人,而他本人不谙水性,加上游船上没有救生设施,就在船上配合下水施救的人员,还找来打捞队,但最终未果。
胡国建何以落水?同行人员以及胡国建的女友小钱的说法很一致:胡国建是自己不小心落下去的。
9月20日,胡相军夫妇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胡国建的工伤认定。10月30日,工伤认定决定书结果出来,确认了陈刚和胡国建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胡国建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
波折:用工老板不服提起复议
儿子死亡被认定工伤,这让胡相军夫妇稍感安慰。可事情远没有尘埃落定。
12月2日,胡相军收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议通知书。原来,陈刚不服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的仲裁,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2月5日,陈刚的代理律师表示,提起复议是因为该起事故不应算工伤,原因是这起郊游并非公司组织,而是员工aa制出游。
陈刚说,事发前一周,部分员工提出是时正值经营淡季,大家可以采取aa制组织一次外出旅游,公司所在办公楼的其他三家单位员工也有此意。7月23日,大家共同商定到巴南区佛影峡漂流,采取aa制,旅游完毕后所有参与人按费用总额分摊。
于是,陈刚本人报名参加,员工的费用由他先行垫付,交给同楼另一家公司的李忠兵保管。第二天,四家单位的员工及家属朋友一行23人,赶往佛影峡。由于堵车,大家便转行南湖景区。
陈刚认为,出游南湖,系所有出行者自愿共同商定,采取aa制方式,费用自理,并非他本人和他的公司发起和组织,而出游时间也是双休日,地点也并非他公司工作地点,因此,陈刚认为胡国建的溺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进展:死者家属提起司法诉讼
这起郊游到底是不是aa制?
对此,6名参与此次郊游的当事人均证实:事先的确讲明了是aa制。胡国建的女友小钱事后也向胡的父母证实:此次旅游是aa制,胡国建是自己不慎落水。
据悉,胡国建出意外后,朝天门个体协会为陈刚还出具了证明。经过了解,他们这次郊游采取的是aa制。协会张会长说,朝天门市场员工、经营户aa制出游非常普遍,这与企业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有明显区别。
不过,aa制的说法并没有取得死者父母的认同。
我们已向渝中区法院提起司法诉讼。12月5日,胡国建父母的委托律师表示,工伤之事到底应该如何认定,还有待法院的裁决。
目前,该案的行政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都在同步进行。
本案关键是用人老板也参加出游
12月5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律师、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长汉就此案进行分析。
钟律师认为,认定工伤首先要有一个前提,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在本案中,可以明确的是个体商户陈刚和员工胡国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有认定工伤的前提。
其次,工伤认定需要有发生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在此案中,胡国建的意外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所;如若用人方有证据证明,此次旅游系aa制,那就不是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应属于个人行为。
他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用人单位老板也参加了此次出游。若aa制出游成立,尽管老板的身份比较特殊,但他也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参加了活动,不能因为他参与了,就将员工的死亡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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