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帐款
保理协议意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将应收帐款(本规则中亦称为“帐款”,该词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亦指应收帐款的部分)转让给保理商,其目的可能为获取融资,或为获得保理商提供的下述服务中的至少一种:
—分户帐管理
—帐款催收
—坏帐担保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
(i)供应商(通常亦称客户或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
(ii)债务人(通常亦称买方或顾客):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帐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iii)出口保理商: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帐款的一方;
(iv)进口保理商:根据本规则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帐款的一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帐款
本规则所涵盖的帐款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四条通用语言
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间联络的通用语言为英语。如以其他语言提供信息,则必须附加英语翻译。
第五条期限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表述的期限应理解为公历日。当期限于出口保理商或进口保理商的非工作日或任何公布的公共假日到期时,该期限应顺延至有关保理商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书面信息
“书面信息”意味着任何可永久记录一次信息交流的方式,该信息交流在出现后可被复制,并在任何时间被引述。如书面信息需要签字,则只要通过成员们认可的方式,书面信息验证了信息发出者的身份,并表明了签字人对其中内容的认可,就可认定已满足了签字要求。
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
当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并已由双方签署)在某方面与本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合或超出本规则条款的范围时,该协议将在该方面优先于并取代本规则中相关的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条款或规定,但在其它所有方面,该协议仍应从属于本规则并视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代码系统
-
离婚处理国际规则
191人看过
-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实例)
327人看过
-
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包括几部分?
90人看过
-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及业务程序
295人看过
-
国际保理业务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374人看过
-
运用国际经贸规则待提高
141人看过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
国际保理业务具体范围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8国际保理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一)贸易融资;(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三)销售分户账管理;(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担保;(五)资信调查与评估;(六)相关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货款或受托发放货款;(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四)受托投资;(五)国家法
-
国际保理业务公约重要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4国际保理业务公约内容比较多,以下是比较重要的: 世界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以赊销方法向经营地坐落不同国家或区域的买方出售产品或供给效劳的供货商供给的一种综合性的 金融业务,保理商从供货商处获得供货商与买方签定货品买卖合同或效劳合同所发生的应收帐款所有权,并为供货商供给资金融通、帐务办理、应收帐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当中的两种以上或悉数效劳。 与信用证交付方法比较,保理业务能更为有效地消除由赊销交易带来的商
-
我国法律规定中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是怎样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4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如下: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协议;2、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合同;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债务人(进口商)信用额度;4、出口保理商将此申请传递给进口保理商;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6、进口保理商将批准的额度制成信用额度证实书通知出口保理商,后者将其传递给出口商;7、出口商按证实书上的额度金额发运货物;8、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如需
-
全国国际商业船舶通行准则中规定的国际海洋通行中通行的范围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7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可以经营哪些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有哪些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