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可能就在你身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3 19:03:15 163 人看过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稳步发展,国民保险意识的逐步提高,保险反欺诈的呼声也随之日益高涨。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就中国保险业的热点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的专访时表示:严查保险欺诈。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保险欺诈可以说是隐形经济的一种,它客观地存在于金融体系中,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增长,如果不及时对之加以阻止,必将导致经济崩溃。

保险欺诈不断发生

自保险产生以来,保险欺诈便应运而生。以保图赔或以保获利已经成为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畸形心态,其目的就是通过保险获取保险单项下的额外利益,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虚构或伪造索赔金额、故意夸大索赔金额、重复索赔、保险公司内部欺诈和保险中介欺诈等。例如,前不久,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一起总金额达43万元的骗赔案,罪犯先后22次从保险公司那里拿到了赔偿金。再如,某车主未投保车身损失险,因一次意外事故发生全损,于是便通过关系补办了保险手续,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这种重复索赔、伪造索赔的欺诈在保险赔案中是比较常见的。近十几年来,因欺诈而导致的支出占总赔款支出的比例不断攀升。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国际上因保险欺诈导致的某些保险险种的损失高达50%的保费收入,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美国最近统计资料显示,如果保险欺诈索赔的总额加上美国被盗的总额组成一个公司的话,这个公司将排在财富500强的前25位,而且不断地向前发展。意大利一名叫CIRM的研究集团所作的一项民意调查表明,意大利每两个人中就有一个承认曾用某种方式欺骗过保险公司,而意大利最大的5家理赔欺诈率最高的保险公司总赔案的4.58%和总赔额的3.25%被认为是保险欺诈。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有所增加。从全国范围看,在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末,上升至6%;到2000年,更是上升至9.1%。保险欺诈活动的存在,不仅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并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

在我国,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提高市场份额,更为了稳住固有的业务来源,对欺诈现象—般采取被动、消极的态度,轻者不闻不问、重者批评教育,极大地纵容了欺诈风险的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保险诈骗罪,在全国范围内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许多保险公司在被诈骗后,顾及自己的信誉和各方面的影响,多采取不张扬的做法,进行低调处理,使保险诈骗者更加有恃无恐。目前,许多国外保险公司,特别是保险行业,纷纷采取措施,以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例如,英国1995年就成立了全国范围的反保险欺诈办公室(以下简称反欺办),设在英国保险协会内部。反欺办除与各保险公司经常接触外,还与警方以及社会保障部、福利局、移民局等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共同解决反保险欺诈问题。此外,反欺办还与美国、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国家的类似组织加强联系,共同研究问题。为深入了解保险诈赔情况,反欺办还可以进入保险公司理赔、承保交换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了85%家财和车险理赔的情况。在反欺办的帮助下,保险公司对可疑索赔人经过调查可以拒赔,也可以对情节严重者报告警方予以起诉。在澳大利亚和美国也以类似方式组织了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以对付日趋严重的保险欺诈行为。另外,美国联邦政府针对健康保护计划的欺诈制定了强硬的法律,在各州,不仅建立了多功能的既有传唤权又有罚款权的反欺诈机构,还制定法律使保险欺诈成为一个专门的犯罪,并且归于适当的处罚。以上各国的反欺诈措施对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我们会发现我国现行的许多保险制度和措施不能适应开展反保险欺诈的需要,借鉴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新世纪我们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树立保险欺诈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总体来看,我国人口众多,保险意识比较淡薄,法制观念还在逐步强化过程中,许多自以为聪明的人认为,欺诈的成本是低廉的,只需交纳少量保费,就可能获得巨额赔偿。针对这种不正确态度,保险公司应广泛加强保险欺诈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民意调查和出版物等多种途径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鼓励检举和揭发身边发生的保险欺诈事件,让公众切身感受到保险诈骗给个人、集体和国家带来的危害。同时,在保险公司内部,应积极促使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切实树立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另外,对全体职工经常进行防范欺诈风险的教育,使大家认识到任何放松和忽视欺诈风险的行为都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而使全体员工自觉将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贯穿到整个经营始终。

加强保险欺诈风险管理

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机构网络广,层次多,计算机联网的进程较慢,集中核保核赔的条件不成熟,加之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经验少,专业水平有待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长期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使得保险公司对保险欺诈风险认识模糊,承保质量低下,理赔核损制度松懈,这就更加剧了防范保险欺诈任务的艰巨性。因此,针对我国国情,首先,保险公司应认真建立核保核赔制度。核保是承保的首要环节,要尽快建立严密的核保制度,对可保风险进行严格的识别、衡量和控制,并提高对标的风险的评估能力以确定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大小,从而提高承保质量,从源头上控制保险欺诈的发生。理赔是保险经营中的重要环节,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对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每一起理赔都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必要时还要经过专家论证,同时,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之责任,还要追求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从严治司。其次,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竞争同时应尽快建立必要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同业协会加强联系与沟通。保险同业间可以通过建立赔偿信息库来加强信息交流,共同收集索赔案件的资料和信息,以形成一个大的赔偿信息库网络。国外保险公司的长期实践证明,保险赔偿信息库的建立,不仅有肋于个体保险公司了解他们顾客,同时也有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业务联系,提供相应服务,对防止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无疑是很有帮助的。另外,商业保险公司还应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险欺骗防范及追查处理机制。最后,为做好防范保险欺诈、加强制度建设的领导工作,在保险监管机构内也应建立专门机制,指定有关人员协调此类工作,只有这样,防范保险欺诈工作才能跨上新的台阶。

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法》与《新刑法》的出台,使保险诈骗犯罪的处罚有法可依。《保险法》第27条规定,对于保险欺诈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费,有权责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退回已骗得的保险金以及赔偿保险人由此所支付的费用。另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新刑法》专门对诈骗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程度制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还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对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做到执法必严。同时,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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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4日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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