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故父母的承租房怎么继承
已故父母的承租房,其继承人只能继承房屋的使用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其使用权。法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已故父母留有遗嘱,并且遗嘱有效,那就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
对于承租房来说,它只是一个承租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已故的父母留下的只是一种使用权遗产。但是承租的房屋并不会因为其承租人已故,而停止承租。只要在其承租的期限内,其继承人都是可以使用的。
如果承租人已故,且没有遗嘱,其第一继承人都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而承租房属于使用权遗产,无法平均分割,只能由所有继承人协商使用。等到承租房屋到期,其使用权也就会到期。
总而言之,如果承租房的继承人只有一人或者留有有效遗嘱,那就由唯一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单独继承使用。如果继承人较多,就需要所有继承人协商使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之间如何使用。毕竟承租房只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按照普通遗产进行分割。
二、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必须属于遗产的相关范围的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而对于公房的相关产权认定,也需要由当事人提交相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才可以对使用权进行继承处理,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遗嘱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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