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该赔偿范围是我国法律环境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国家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产物,也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成熟的表现,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规定的过于笼统和狭窄,缺少可执行的标准,给实践中法官办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共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7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输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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