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9:33:55 83 人看过

关于不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对于受让人拟改变原工业用途中不同行业类别的,应取得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征得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同意。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资额已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且实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已达到合同约定开发建筑总面积25%以上。

4、土地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章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5、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的,须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受让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业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要求。

7、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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