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商标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21:01 470 人看过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前款规定的侵权人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的情节,如果卖方不知道该货物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该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向供应商解释,则判决赔偿50万元以下,本条是关于如何根据原《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商标侵权赔偿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5条,损害赔偿金应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造成的损失。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商标专用权人在侵权纠纷中难以调查取证,需要支付必要的费用。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标权人花时间和金钱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打赢官司又赔钱,这是不值得的损失。因此,新《商标法》增加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很难确定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商标法》增加了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即本条第二款。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商品销售者由于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知道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商品并在市场上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的精神。因此,增加第三款

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方式:1。侵权人从每种侵权商品中获得的利润乘以侵权期间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量,即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根据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由于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商标专用权人的销售额减少。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为销售额减少额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应当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遭受的损失确定应当增加被侵权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法所称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在侵权人的利益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这一标准作出判决。实践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很多,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来确定侵权人的利益或被侵权人的损失。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赔偿被侵权人50万元以下。侵权的情节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和方法、侵权的持续时间和对权利人的损害程度。第三,出卖人不知道货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并能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方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侵权人是否有主观故意,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即不知道货物是侵权货物的,不承担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责任。如何判断出卖人没有主观故意?该条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卖方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对供应商进行了说明,才能认定卖方没有主观故意。指卖方可以提供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证据。说明提供者是指能够说明商品销售者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线索,并能够被核实的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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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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