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实习期间到单位实习,是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应由谁负责呢?中国药科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王俊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江苏省镇江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说法。
学生实习受伤致残
王俊是江苏某药科大学镇江校区(以下简称江苏药校)1998级的在册学生。2001年10月10日,江苏药校在与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药公司)下属健民制药厂(以下简称健民药厂)联系后,将王俊等学生送至该厂进行毕业实习。王俊进厂后,该厂即将其分派到实习岗位并安排了相应的指导师傅。同年12月10日,王俊随新品研究所的工人师傅王某进行试制浓缩六味地黄丸的搅拌和制丸。下午14时45分左右,第三次的拌料过程结束,关闭槽形混合机取出药料后,带班师傅王某进入隔壁制丸间,留下王俊一人清洁该混合机中的剩余底料。
就在这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在清洁混合机内部剩余底料的过程中,王俊误启动了混合机,左手被卷入。
王俊随即被送往医院,医院检查发现王俊左手损伤严重,需立即住院治疗。医院多次组织专家会诊,但终因王俊的伤情严重,医生为其进行了左手食指、中指及第二掌骨的切除手术。2002年1月18日,王俊出院。住院治疗期间,共发生医药费9706.97元,该款全部由健民药厂垫付。
2002年5月27日,健民药厂与王俊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录用王俊,并负责办理录用王俊的所需手续。合同还约定了试用期为12个月等。
但此后,健民药厂未与王俊再签订关于劳动就业的其它合同。让王俊更没有想到的是,2003年3月11日,健民药厂又要求王俊出具了借9706.97元医药费的借条。
王俊认为自己是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可健民药厂却迟迟不予解决。为此,他向常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2003年4月9日,常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王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王俊,因学校与企业未签订实习协议及备案,不符合相关工伤赔偿的规定,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2003年7月8日,经镇江市公安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确认王俊的损伤构成8级伤残。
工伤泡汤引发纠纷
正值豆蔻年华的王俊,望着自己基本丧失功能的左手,想想以后还要面临就业、婚姻等重大关口,自己的人生旅途将充满艰辛和坎坷,而健民药厂却弃自己不管。王俊心中忿忿不平,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2003年8月18日,王俊来到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纸诉状将江苏药校和常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王俊认为:因为被告江苏药校未尽管理义务,且未签订实习协议,以致自己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及赔偿;而健民药厂系被告常药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既未与被告江苏药校签订实习协议,也未对自己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将自己安排在不适合学生实习的岗位上,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实习中指导不力。因此,被告江苏药校与常药公司应对自己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王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药校与被告常药公司连带赔偿自己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因残疾需配制的补偿功能器具(美容手指)所需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119478.97元。
江苏药校被自己的学生推上了被告席,觉得很冤。他们认为,学生的实习是学校依法进行的教学安排,学校仅介绍学生到实习单位,此后,由实习单位与学生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实习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学校在安排原告实习的过程中并无不当;学校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即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在原告入学时及实习前期,学校已履行了基本的安全教育义务,原告在实习单位的危险范围非学校可预见,此危险属健民药厂的注意义务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本人的义务。原告所学专业是药物制剂,而实习岗位由学校与健民药厂在电话里意向约定为市场营销,对于原告被具体安排到健民药厂消毒车间或制粒车间,学校无法预见,且原告擅自开动机器,也存在过错责任;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属于内部行政管理的范畴,未签订实习协议,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学校与健民药厂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故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江苏药校的诉讼请求。
被告常药公司也是一肚子的委屈,认为本案的过错在于原告,常药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告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学生,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开机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所实习工种并非危险岗位,工厂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此外,健民药厂虽系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一直独立核算。
法院定案三方有责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学校对于学生的校外实习活动,应当与学生实习的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作为企业,也应当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即应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期限、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劳动保护的规定以及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事项,从而明确学校与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实习企业应承担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而学校则应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等。本案中,健民药厂对作为实习学生的原告在生产操作中缺乏必要的保护指导,以至于仅留原告一人在生产场所处理混合器中的残余底料,导致事故发生,在管理上存有过错。被告江苏药校在安排校外实习时,不仅与实习单位未签订实习协议,也无相关老师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管理教育,同样存有过错,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清洁混合器的过程中,在无人监督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启动混合器,以至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由于健民药厂系被告常药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因此,健民药厂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常药公司承担。
在原告诉求赔偿的损失范围中,医疗费虽然已由健民药厂垫付,但因健民药厂后又要求原告出具了等额欠条,故仍应予以给付;原告构成伤残8级,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美容手指的费用。另外,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未超出法定范围的,亦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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