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抽逃出资一般如何做账
其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或“现金”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
“其它应收款”或“现金”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
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
“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
“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
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科目账面上的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其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因此,执法人员应通晓一定的财务知识,尤其应了解公司商业账簿的记账方法。在具体的案件调查过程中,究竟如何认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判断。
(一)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事实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公司造成的直接后果,因此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认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认定公司资本减少的事实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查阅公司资产负债表。如果公司资金减少,在资产负债表中一般表现为“其他应收款”项目和“长期投资”项目中的期末数有大量资金记载,这些记载足以证明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或者是通过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来分析公司的资本运作状况。二是通过审计以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审计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名或盖章、事务所加盖公章的书面审计报告。
(二)查明公司资金减少的原因
查证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事实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要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必须查证所减少的资金去向及原因。从实际执法中,公司资金可能有下列几种去向:
1、货款
主要发生在生产性公司和贸易性型公司。要查证其进货、购物等交易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客观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查验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的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看两者数据是否吻合,对库存商品金额远大于发票或合同金额,则可要求当事人作进一步说明。有必要的话,可要求盘点库存商品,看实际库存金额是否小于报表记载金额,并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
2、外投资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因此可以认为,公司对外投资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公司对外投资,反映在其财务报表中“长期投资”项目中的期末数有大量资金记载。需要查证的主要是:(1)对外投资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对外投资的主体是股东个人,即可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2)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查验投资协议、汇款单据、被投资的公司的注册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查证公司对外投资的真实性。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删减了非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限额规定,只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三、抽逃出资的责任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为限;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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