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拆迂许可证中的拆迁事项没有经过省有关部门审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1:45:19 127 人看过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而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山东省建设厅和发改委颁发的鲁建房字(2009)10号通知

批准的拆迁范围并不包括邹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的拆迁范围。因此,被告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中批准的拆迂项目没有经山东省建设厅和发改委审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邹平县建设局为第三人陵县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颁发的邹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的主要证据材料不足、程序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邹平县建设局于2009年3月9日为第三人陵县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颁发的邹拆许宇(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邹平县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某

审判员李某某

人民陪审员姜某

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拆迁许可证怎么取得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用地批推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拆迁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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