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2)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是法人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要求提供户籍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工程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提交用工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网上办事大厅http://lh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申请材料目录中须提交原件的,上传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立即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正式受理。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符合受理要求,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1)属于网上受理的,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立即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网上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立即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立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正式受理并立即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业务情形1:同意的发给《关于同意筹设的批复》,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业务情形2:同意的发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证》,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区教育局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书面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龙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本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应按照本标准中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的要求一次性提供全部材料。具体经办人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
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现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符合受理要求,出具“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出具“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现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立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业务情形1:同意的发给《关于同意筹设的批复》,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业务情形2:同意的发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证》,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区教育局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书面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珠江楼八楼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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