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中常出现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09:30:40 390 人看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总是集中在结算依据上。如果协商不成,总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而发包人,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未经过中介结构的评估和鉴定,自己也没有予以确认。这样以来,本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鉴定程序。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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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实践当中,发包人经常利用这一矛盾,找出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这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哪些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下: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时效期起点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结算文件的合同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此期限内确认同意或者不同意结算结果,并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答复期限届满可以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但怠于与承包人协商重新结算的,视为怠于履行合作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当什么时候结算呢

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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