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军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本条所规定的“明知”
是指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甚至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
(二)本条所规定的“现役军人”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
(三)本条所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
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
(四)依据本条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方式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依照本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权力,企业领导利用其负责人事调动、工资分配的权力等;
2、必须使用胁迫手段。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现役军人的妻子施以威胁、恫吓,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以辞退、开除、经济处罚相威胁,以揭发现役军人的妻子的隐私相威胁,利用现役军人的妻子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使其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奸淫的对象只能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款的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构成强奸罪,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现役军人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同居或结婚,而双方配偶均不是军人的,应以一般的重婚罪论处。
(二)行为内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兵种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并具有军籍的人,包括指挥人员、战斗人员和技术人员。虽在军事部门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退役军人、转业军人、残疾军人、人民警察以及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的工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至于因犯罪已被判处刑罚的现役军人,即使仍然保留军籍,在其服刑期间不得视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可按重婚罪处罚。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妻子或丈夫。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形成事实婚关系的情形。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根据本罪的法益,不包括“姘居”和“通奸”在内。“同居”,是指在较长时间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姘居”虽然也在一定时间内公开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与“通奸”也有所不同,后者往往是隐秘的,既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不构成本罪。
(三)责任形式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同居。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作出此行为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就不能构成本罪。
三、破坏军婚罪的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破坏军婚案的犯罪地,是指发生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地点。犯罪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犯罪地法院进行自诉。
(三)专门管辖
即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或专门法院相互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军内人员有破坏军婚犯罪行为或发生在军营内的破坏军婚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应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处理:“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队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破坏军婚罪在立案管辖上,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审判管辖上,一般由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涉及军队内部的,也可以由专门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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