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14:05 314 人看过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条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1.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

2.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3.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4.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

(三)提供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提供的线索和事实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依法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200—2000元人民币。

举报使用童工行为,按查实的使用童工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有罚没的按罚没金额的10%—20%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江苏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以函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申领手续,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以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方式。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件)和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受理,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6: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结合实际,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蔓延。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劳社薪[2003]1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各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区各主管局(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本市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欠薪的定义:欠薪是指企业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行
    2023-06-09
    439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1、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3)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等三项支出金额;(4)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和上级财政补助;(5)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6)失业保险基金
    2023-06-10
    49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查。第三条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的协作与联合审查机制。第四条书面审查的管辖按照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规定进行。第五条书面审查的内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定期审查为全面审查,不定期审查可以有选择地进行。第六条不定期书面审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023-06-06
    335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单位: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逐步呈现市场化、多样化的特征,与此相适应,劳动关系也亟待纳入法制的轨道。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着眼于基础性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服务劳动保障工作大
    2023-06-10
    337人看过
  • 举报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有奖励吗
    一、举报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有奖励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2、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2023-06-19
    138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苏劳社医管[2004]1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对促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特殊生育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以对参保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二、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继续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工伤、生育基金征缴监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水平。三、为切实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
    2023-06-06
    14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锡劳社就[2008]10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市、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2023-06-09
    256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
    2023-06-09
    20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尚不到位,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仍有发生,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为此,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3]64号)精神,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为了
    2023-06-04
    73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江苏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尽快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同时考虑到原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已有变动,经研究,决定将江苏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更名后的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吴瑞林副省长副主任:张长胜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韩庆华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凤鸣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委员:王稳卿省计委副主任陈蒙蒙省经贸委副主任高建新省法制办副主任江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侯学元省民政厅副厅长洪慧民省监察厅副厅长朱尧平省审计厅副厅长王金城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倪静石省地税局副局长戈雪芬省总工会副主席何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徐泽勋江苏省石油勘探局副局长沈沛新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克慧徐州矿务集团副总经理王宪平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元元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副
    2023-06-09
    209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宁劳社就管[2008]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信贷支持。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后,由银行独立审贷,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部门贴息50%。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免费或以低于当地同类场地市场租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三年内政府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数额按照入园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数核定(入园中小企业需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
    2023-04-22
    293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为推动“满足企业急需,服务技能人才”为主题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开展,促进各类院校生和已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技能对接活动,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将此项活动,作为推进本地区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实行人本服务、促进培训就业、满足企业用人需要的新举措。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品、开展咨询活动等形式,积极宣传这次技能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的宗旨和内容,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省厅将在“江省劳动保障网”开设专栏,及时报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三、针对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请各市于4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工作机构负责人、电话、传
    2023-06-09
    193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2007]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普及和贯彻实施,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宗旨,也是贯穿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
    2023-04-22
    115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江苏二胎奖励和社会保障金可以报销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26
      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关奖励和社会保障,可以报销相关费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多久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9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江苏省高院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 江苏省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6
      残疾人运动会应当与健全人运动会同一城市举办;对残疾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的一次性表彰和奖励,应当与健全人运动会执行同一标准。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在上学和就业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残疾人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组织者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
    • 江苏省劳动保障网能查看各地个人社保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4
      1、第一步,上网打开百度,然后在搜索栏输入“劳动保障网”,点击搜索。 2、第二步,百度会按你的电脑IP所在地来自动判定你所处的城市劳动保障网,一般弹出来的第一个就是你所在地的市劳动保障网,点击进入,或者是进去官网,选择城市 3、第三步,点击进入当地市劳动保障网以后,找到“信息查询”,虽然各地的劳动网模块设置不同,但是一般“信息查询”都在含有“信息”字样的模块内。 4、第四步,点击“信息查询”,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