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4:05 314 人看过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条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1.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

2.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3.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4.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

(三)提供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提供的线索和事实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依法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200—2000元人民币。

举报使用童工行为,按查实的使用童工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有罚没的按罚没金额的10%—20%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江苏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以函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申领手续,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以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方式。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件)和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受理,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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