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三农”问题影响着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开始关注并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目前,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讨论很多:
<1。这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的两种所有制应转变为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主要观点如下:
①由于集体经济在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受到国家的限制,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名义上是一种不完整的国有制度。因此,实施土地国有化只是“正名”。(2)国家对农村土地实行直接统一管理,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的无政府状态,避免土地投机,增强农民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③土地国有化实施后,通过实行“永佃制”等土地使用制度,使农民产生失落感,稳定人民群众,调动农民经营国有土地的积极性。这种观点认为: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应该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即三元所有制。一元归国家所有,即国有农林牧渔业用地归国家所有;他们有权与其他“集体”经营、交换、转让、抵押、交易,并有权实行内部经营权益分配;三元是私有的,即原来归个人所有的宅基地,长期经营的口粮地和私有土地,以及长期归个人所有的果林占用的土地。土地私有制认为,国家和集体越是统一,土地的潜力就越小。为了适应我国生产力的现状,我们应该创新土地制度,放弃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把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还给土地的最终使用者——农民,即按照“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将土地私有化有他的土地”。私人取得土地后,有权转让、买卖、出租、抵押。耕种者根据实际面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税。但是,土地的私人自由是有限的,未经许可,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和利用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土地的国有和私有都应得到承认。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最终是国有的,允许以管理的形式私有和继承;宏观上,受法律的刚性约束,微观上,按照商品经济规律自由组合。这样做的好处是,既有利于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利用,又能使经营(占用)土地的商品生产者自由调整土地规模。这一命题的典型名称是“以国有土地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加强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代理组织,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唯一的选择。通过这些组织的作用,国家间接管理和控制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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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规定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28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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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13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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