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在孕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存在该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可行使解除权。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两种后果: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且劳动合同还能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赔偿劳动者停止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按每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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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休病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通常分两种情况看待,若劳动者已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享受满法定的医疗期,而劳动合同又已期满,且不存在其他法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该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反之,若劳动者享受的法定医疗期未满,则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双方之前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尚未满,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期满,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专项培训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哪些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到厦门市而言,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转移,办理退工手续,同时若因工作需要有相关证件保存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也应当退还。
7、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劳动者应当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的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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