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民张某把非法持有的弹药拆卸后将其中的火药拿到市场上去研磨,结果火药剧烈燃烧,造成他人受伤。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2005年12月24日下午5时左右,52岁的张某从其非法持有的10发军用子弹中拆卸了2小包火药,将其携带到嘉峪关市建设路市场,以磨制中药为名,交由在该市场经营调味品的张某某磨制,在磨制过程中火药发生猛烈燃烧,火焰将张某某额部、双手背部烧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伤为轻伤。
2005年12月25日,张某因涉嫌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犯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06年6月19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决定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张根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子弹头10枚、弹壳10枚,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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