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是1992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各种形式的资金贷记划拨的示范法。该示范法适用于处理因发端人向银行发出将一笔指定金额交由受益人支配的命令而开始的各项业务。它涉及诸如命令发送人和接收银行的义务、接收银行支付时间以及在划拨迟延或发生其他误差的情况下银行对发送人或对发端人的赔偿责任。该示范法有关电子资金贷记划拨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各国立法提供依据。
该示范法共三章1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当事人的义务;第三章贷记划拨未能完成或发生差错或迟延的后果。该示范法规定:国际贷记划拨是指由发端人的支付命令开始,以将资金交由受益人支配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业务行为。贷记划拨包括意图实施发端人的支付命令的发端人银行或任何中间银行签发的任何支付命令。以此种命令的支付生效为目的签发的支付命令视为另一贷记划拨的部分。该示范法同时规定:支付命令指发送人以任何形式向接受银行发出的,将固定的或可确定的货币金额交由受益人支配的无条件指令。
贷记划拨可以以纸质工具传递,但特别适宜用电报、电传或类似的电子通讯方式传递。大多数电子划拨系统也的确采用贷记划拨方式,不论是家庭银行、销售点终端、联储电划系统(Fedwire)、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都采用贷记划拨方式。
该示范法规定,当受益人银行接受了支付命令以后,划拨已经完成,受益人银行对受益人负有支付的债务,而发端人对于受益人的基础债务已得到清偿。因此,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指令以后,由受益人银行引起的迟延或遗失的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当贷记划拨完成时,受益人银行在其接受的支付命令的范围内对受益人负有债务。如果贷记划拨的目的是为清偿发端人对受益人的债务,且该债务可通过向发端人指定的账户进行贷记划拨来清偿,那么当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时,该债务得到清偿,且清偿的程度同于通过以现金支付同样金额来清偿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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