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罪名的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06:00:19 161 人看过

罪名吸收原则如下: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伪证罪罪名要件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起诉、侦查以及审判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记录或者证明等;2、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记录人、翻译人以及鉴定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自行为人的直接故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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