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徐先生向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据徐先生介绍,他之前在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后,于同年3月1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合同约定徐先生在该公司省内某工地从事材料管理工作。2014年6月1日,该公司安排徐先生到重庆市某工地从事材料管理。6月30日上午9时左右,徐先生在回工地的途中遭遇车祸。当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警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先生无责任。8月12日,徐先生治愈出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8级伤残。
为追讨赔偿,徐先生多次与公司协商,但终无结果。如果是打官司,徐先生又觉得经济上有些力不从心。后来,在朋友的建议下,他决定找工会帮忙,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超龄不能认定工伤,单位照样要赔偿
2014年3月,徐先生与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他的年龄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徐先生与该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典型的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当对徐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徐先生这种情况,律师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徐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依法请求重庆市某工地进行赔偿,也可以请求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进行赔偿。对请求权的行使,徐先生依法具有选择权。”同时,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中徐先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徐先生无任何过错。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对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
经调查取证,依法上诉,最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徐先生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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