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们房屋动迁,户口是我、我妈、我外婆,当时我们选择货币分房,三人各有一张支票,总共12万元(其中我外婆有3万元)。当时,我大舅舅有一处房产,此房产已通过工龄折旧后用2.5万元买下产权,我妈和我大舅舅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20万元(包括该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我妈先付8万元现金,余款用三人的动迁支票支付,约定待我大舅舅的产权证拿到后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大舅舅的房屋产权证因相关部门原因当时还没拿到),我们三人便住进了该房屋。2002年2月,由于居民群众到东方电视台强烈反应,相关部门才陆续将产权证发放下来。于是,我妈要求和我大舅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我外婆的3万元拿出交由我外婆处理,我外婆的名字不能写上产权证,我妈可以立下字据保证我外婆对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我大舅舅不同意,他说原动迁房屋他和我小舅舅没占光,我外婆的3万元应给他们两个,并要求我外婆名字也写上产权证,我外婆在被他们背后怂恿之下也表态要写上她的名字,我妈最后没有同意。直到最近,我大舅舅提出过户,条件还是和以前一样,但要我妈拿出6万元(现在该房屋市场价为40万元),并威胁我妈不同意的话,他将单方面违约,还给我妈17万元,最多再给1、2万元违约金。
广东广州李雄飞律师回复:
1、问题是要确认合同的生效时间。
2、按照建设部有关房改房上市的规定:必须要有产权证,卖方要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部分产权的卖方还要征询原单位的意见等条件。每个地方还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合同签订时不具备上市条件,那么合同实际没有生效。双方约定的有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我个人认为可以作为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时间,具有约束力。你可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即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可能以合同签订时未生效而要求解除合同。
3、因为不了解合同的具体约定,只能简单作上述分析,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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