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6 13:48:18 188 人看过

一、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自诉状内容包括什么?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分类的规定中,此时是可以根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的不同,将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两个类型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自诉案件是需要由我国的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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