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排他性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内容和性质的物权。换言之,在同一物上已经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与物权的内容和性质相冲突的物权再设定的效力。物权排他性效力是物权在内容上的支配性表现。没有排他性,物权的支配就不可能实现。排他性效力是物权的共同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程度不同。所有权的排他性最强,一物上只能有一种所有权;具有占有内容的其他物权的排他性仅次于所有权,可以与一物上的所有权共存,也可以与不具有占有内容的有限物权共存,但在同一客体上同时具有占有内容的有限物权不得超过两个,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有限物权的排他性效果最弱。在同一事物中,只有同一内容的物权才不可能同时存在,但可以存在若干种同一种类的物权。用益物权是以标的物占有为内容的有限财产权。因此,用益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具体来说,两个以直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不能在同一物上并存,正如两个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在一块土地上并存一样。当然,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主要表现为不同时间占有和非直接占有的两种用益物权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共存。例如,典当权与再典当权可以在同一物上共存而不相互排斥。这是因为,虽然典当行与被转让的典当行享有的两项典权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且均以占有为内容,但对两项典权的占有并非“同时发生”。转让后,原典当行对典当行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转让的典当行取得对典当行的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这是物权规则的常识。另一个例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内容的地役权(如用水地役权和通行地役权)或同一内容但互不排斥的地役权(如非地役权)可以在同一土地上共存;在同一土地上,可以设立多个不同范围的地役权,比如建房子和地下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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