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指导建设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它强调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信用担保。因此,作为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服务于施工合同的保证,应充分认识、熟悉、掌握和使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3版中的相关担保条款,为自己的业务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庞大的建筑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总承包条款”所涉及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一、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主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付款担保合同条款中,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证明相应的资金来源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付款保函。付款保函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的方式、金额和期限。履约保函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由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延长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保函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延长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保函的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7天提供预付款保函,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保函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商应确保预付款保函在全额扣除预付款之前保持有效。
业主从工程款中扣除预付款后,预付款保函金额相应减少,但剩余预付款保函金额不得少于未扣除的预付款金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有三种:(1)质量保证金保函;(2)工程款的相应比例;(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上述(1)种方式支付。
目前,承包商可以用质量保证代替传统的现金支付,降低和降低支付成本和风险,充分发挥资金流的最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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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和表达。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协议,内容由合同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约定。一般来说,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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