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分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13:59 432 人看过

在执行程序中,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依据实体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争议。问题是,多个普通债权人之间如何分配,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分歧与现状

对于多个普通债权人如何取得执行中所得的财产,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做法。根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确定优先劣后顺序,先查封者优先满足的,称为优先主义;不分执行的先后顺序而实行平等分配的,则称为平等主义。优先主义实质上赋予了在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的地位(此优先地位能否延伸到破产程序,各国有所不同,我国与英国类似,不能延伸),而彻底的平等主义则使在先查封的债权人除了执行费用以外,没有任何优先地位。在这两极之间也有折中的做法,称为团体优先主义。具体是划分执行的时间节点,节点之前的债权人成为一个团体,优先于节点之后的债权人团体受偿,团体内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

我国目前争议最大的主要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能否例外实行平等分配原则。这一争论,除涉及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一般性争论之外,主要涉及平等分配能否真正实现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职能分工。

二、对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重新审视

按照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在企业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况下,财产无人清理,既不进行清算,又不启动破产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类似破产程序的平等主义分配制度。该规定沿用了1990年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通知的精神。这一规定当时面临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是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要求对债务人剩余的有限财产平等分配,而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不能有效运行。因此以强制执行程序承载了破产制度的功能。应该说,当时的执行实践关注到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问题,对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解决权利人之间的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破产法不断完善,破产制度、公司制度日臻成熟的情况下,再坚持《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其合理性愈来愈受到质疑甚至诟病。有专家亦认为,如果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程序中特殊情况下的平等分配制度弥补了破产制度运行不畅的缺陷,那么在现有条件下再坚持这一规定,则有弱化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越俎代庖之嫌。必须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重新审视:

其一,强制债务人公平有序清偿债务的目标,需要靠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分化组合运用来实现,采用执行优先主义与破产制度分工衔接配合,是理想的选择。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以尽快实现裁判确定的债权人权利为价值取向,更适合遵循积极先行行使权利者先得的自然法则。

其二,因为在认定歇业问题上的困难,以及有破产制度备用等因素,执行平等分配制度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由于判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成为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没有通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要求等,导致事实上很多案件按照优先主义原则进行了处理,并没有真正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其三,以破产制度取代执行中的平等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也有利于终结消化大量执行案件,以及能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参与分配的终结并不能消灭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尚未(完全)受偿的债权人仍不断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债务人申请执行,导致大量的执行案件仍滞留在执行程序中,形成没有实际意义的积案,浪费司法资源。而破产程序则能够彻底解决针对债务人的全部执行彻底终结的问题。

目前,《执行规定》第96条确定的平等分配,使债权人更多地选择执行程序来实现较多的清偿,影响了其提起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如果执行实行优先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后顺位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因其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一无所获,那么,申请破产将是最佳选择。当然,执行与破产制度最好的衔接,是在执行中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执行机构发现有破产情况,移送破产法院实施破产分配。但苦于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对此种方式启动破产程序只能持慎重态度。

三、对企业法人执行分配的特殊因素考量

在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坚持优先主义,但是实践中的特殊情况应作为例外:

一是各债权人基于相同事由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本来可构成集团诉讼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区分先后顺序受偿,明显不公。《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三款规定的一份裁判确定的多个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涵盖一部分这种情况。民诉法规定的不确定人数的集团诉讼中,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适用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也应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无法区分执行先后顺序的情况。如债权人基本同时申请执行,无人在先发现财产并申请查封,法院依职权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一般是为了多个债权人共同实施的,则多个案件的债权人之间应当平等分配。

三是债权人协议平等分配的。如果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为迅速实现债权,坚持不申请破产,而是达成了一个分配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法,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执行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难以要求执行机构以保护执行程序以外的债权人利益为主要职能。此与不能禁止一个债权人在执行取得全部执行所得财产的原理相同。当然,如果这种协议确实发生在破产开始前的撤销权期限内,在破产程序中被撤销,另当别论。

四是对特殊主体在执行程序中应优先保护。实践中存在一些直接涉及民生的案件,如执行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人身伤害赔偿等债权。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应当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案情,优先予以清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5: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抚养费相关文章
  • 工资分配制度有哪些
    工资分配制度包括根据特征不同分为工资等级制度、工资升级制度等;根据地位不同分为基本工资制度等;根据对象不同分为机关单位工资制度等;根据特点不同分为绩效工资制度等。一、工资分配制度有哪些工资分配制度如下:1.根据其特征不同可分为工资等级制度、工资升级制度、工资定级制度;2.根据其地位不同可分为基本工资制度、辅助工资制度;3.根据其对象不同可分为机关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企业单位工资制度等;4.根据其特点不同分为绩效工资制度、能力工资制度、资历工资制度、岗位工资制度和结构工资制度。二、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是:1.按劳分配原则,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支付相应的工资;2.同工同酬原则,是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领取相等的报酬;3.工资水平适应经济发展原则,是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劳动者平均收入的高低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
    2023-04-26
    451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异同有哪些
    一、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相同点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二、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同
    2023-04-14
    483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异同有哪些
    归纳起来,二者的相同之处有: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
    2023-04-29
    216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异同有哪些
    归纳起来,二者的相同之处有: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
    2023-02-22
    341人看过
  • 股权制度如何分配
    1、看出资的情况。在股权分配的过程中,许多时候都是按照出资多少进行分配。比如100万的一个项目,如果某人出资了50万。那么,就拥有50%的股权。当然,这是比较简单的一种分配方法。但是,随着后期的增资,这种股权的分配方式也会越来越麻烦。2、看合伙人的优势。在整个公司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支撑,比如资金、专利、创意、技术、运营等。每个人负责的岗位不同,对公司的贡献也是不同的。因此,股权分配的过程中,需要综合的考量。之后再确定股权分配的方式。3、公司带头人决定。这一方面,公司的带头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比如CEO这些职位,他们自身就有较大的股权。因此,具有较大的发言权。所以,在股权分配时可能会受到公司带头人的影响。4、有明显的股权架构梯次。有些时候,在股权分配的过程中,会有一个明确的股权架构梯次。比如6:3:1、7:2:1等分配方式。当然,分配时在预留融资、预留股权激励等方面都会有明确的分配。
    2023-02-14
    341人看过
  • 加拿大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普通法上的优先主义加拿大属于普通法系。在普通法上,执行阶段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之间实行优先主义分配制度,严格说来,是按照时间顺序确定优先权。一个著名的法谚表述了这个原则:时间上在先者权利优先。具体操作是:当执行员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下发的、对同一债务人的执行令状时,执行员应当按照每一份执行令状递交到他手中的日期和时间的先后顺序执行。对执行中的拍卖所得,执行员必须按照收到执行令状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分配的优先顺序。如果在满足最先送交令状的债权人之后没有剩余财产,则对于其他后来债权人,执行员只能作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答复。优先主义制度至今仍在英国和美国通行。但在加拿大,当今各省的参与分配制度已经普遍发生了变化,绝大多数省都制定了平等主义的参与分配立法,普通法上的优先主义则只是成为了残余的制度。在有些省份,优先主义用来决定联邦法院所发的执行令状与省法院所发的执行令状之间的执行顺序。19
    2023-06-06
    115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养费
    词条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抚养费
    相关咨询
    • 分配制度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30
      分配制度是劳动产品在社会主体中如何分割、配给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样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这样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决问题。
    • 婚前财产的分配制度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2-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的有关分配制度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6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Χ。如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一方以人个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
    • 有关的分配制度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Χ。如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一方以人个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
    • 双方分配制度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5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