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5条其他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21:41:18 236 人看过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涉及到法律方面的案件,有的案件其实是可以属于冤假错案的,对于冤假错案的审理在发现的时候肯定是要予以改正的。对于错误的审理其实刑事诉讼法当中也是有规定的就是刑诉法15条其他。那么他的内容是什么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

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恩赦制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权利决定对这几类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判,公安机关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告诉的,应当允许。即对此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类诉讼参与人。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诉讼即告终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

因此,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是一个处处决定案件进程的标准和尺度。

在立案审查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发现的,侦查机关就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如果认定属第一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可以保证国家追诉权统一、正确地实施,防止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刑诉法15条其他的内容方面我们是可以从我们的国家规定当中找到的,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发生了我们国家规定都是应该立刻进行撤销,对于已经有判刑的无罪人员也是可以立刻撤销的。但是在无罪方面我们国家也是有规定的,时需要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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