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商业信誉的表现形式是:
1、犯罪客体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对于什么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文章开篇已经解释过,此处不赘言。
2、犯罪客观方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
“重大损失”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
“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所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严重情节。该条对“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界限没有作规定,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存在于商业活动竞争之中,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很难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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