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有哪些新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0:00:21 70 人看过

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包括:假冒私人银行名义,借用国家扶持民间资本的政策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谎称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私人银行许可证,编造私人银行的名义出售原有股份或吸收存款,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从事担保业务的名义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销售虚假金融产品;以贷款担保为名,虚构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打着境外投资和高新技术开发的旗号,编造借款人并非法吸收资金,开设网站,发布境外资金、原始股票、境外上市、高新技术开发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承诺高预期收益,骗取投资,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跑

打着“养老”旗号非法集资的突出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保等名义,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诱使老年人“参与投资”;二是吸引老年人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以无价值或廉价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收藏品为工具,投资健康讲座、免费体检和小礼品等非法集资,声称有巨大的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后高价回购,诱骗他人购买,然后携款潜逃,打着P2P的幌子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理念,建立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竞价信息等手段吸引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必要强调法人虚拟人格主体单位的合法性,否则,我们将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规范大量单位的非法集资行为(可以由单个单位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和自然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知道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这种结果能够发生。在单位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意图表现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故意追求给社会造成具体危害结果的行为。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与单位成员的个人认识和意志有着严格的区别。(3)犯罪客体是国家财政管理秩序。从形式上讲,非法集资是一种资本运作过程,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将非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其成为正式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往往涉及人员多、金额大,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管理秩序。因此,建议将非法集资罪纳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通过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务凭证,向非特定社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以货币形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者给予其他回报,一定时期内的实物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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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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