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适合调解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20:40:09 93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不适合调解的情况有哪些

不适用民事调解的情况如下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3.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只能达成和解协议。

二、民事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民事调解的原则如下: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院调解流程及注意事项

1.法院调解的流程:

(1)调解开始包括两种方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3)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2.法院调解要注意:

(1)职权主义浓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2)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得调解权被滥用;

(3)忽视了程序公正;

(4)调解效力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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