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科长受贿被告上法庭慨叹不能一手遮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4:30:34 59 人看过

11月10日,一名47岁的女子被推上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的被告席,她被指控的罪名是:在担任某职能部门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办证科长期间,收钱后违反程序为他人办理医师资格证书。

昔日办证科长被控收钱办证

杨某是在2007年7月被立案审查的,当时她的职务是自治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考试二科科长。在此之前,她曾担任该中心办证科科长。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杨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曾在2005年上半年、2006年11月及2007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何某等10多人办理医师资格证,一共收受贿赂11.48万元。此外,杨某还在2003至2004年间,违反审批程序、滥用职权为彭某等12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起指控了6起受贿事实。

但在法庭上,杨某对其中的5起进行了否认,只承认了一起涉案金额为1万元的事实,行贿人为赖某。她称,经过仔细的回忆,她想起赖某当时应该是办理医师助理证书,她错办成了医师资格证书。事后,赖某很诚恳地送给她1万元钱,她见对方那么有诚意,就收了,但并不知道这是受贿。

至于滥用职权,杨某称也不是事实。她认为自己只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所办理的医师资格证书都是按程序办理的,至今仍在合法使用,并没有违法。

辩护律师质疑罪证不合法

针对每一项指控,公诉机关都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几组证据。根据买证人张某等人的说法,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的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便拿钱找彭某、龙某等有门路的人帮忙办理。彭某、龙某等人则称:他们通过送钱给杨某办得了这些证书,他们和杨某之间是分工合作、一条龙服务,而杨某本人的审讯笔录与这些说法基本一致。

杨某当即反驳说,彭某、龙某等人是在胡说八道,而其他基层的买证人她根本就不认识,更没有收过这些人的钱。她还称,她本人在审讯笔录上的供述也不是事实,当时办案机关连续审讯她三天三夜,期间不许她睡觉,到后来她思维不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根本不能代表真实的意思。

杨某的辩护人赵春林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指出,所有的证人证言和杨某本人的供述笔录,内容都是事先打印好的,日期是后来手写上去的,一些证人前后所作的笔录内容相互矛盾,但证人之间以及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均有一些内容完全一致,连标点符号都一样,这明显是电子翻版,这样的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另外,办公机关连续审讯被告人三天三夜,这是变相的刑讯逼供,其供述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笔录不许打印,这只是办案习惯问题,且都是在询问当时打印的,并不是事先准备好的。另外,他们是在立案后对被告人进行审问的,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杨某说三天三夜不睡觉只是她个人的说法,没有依据。

赵春林律师还认为,所谓受贿罪,是指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牟取利益。在公诉机关指控的6起受贿事实中,前4起都是没有收钱的凭据,只是证人单方的说法,最后一起虽有收钱凭据,但证人和被告人杨某均称,这钱不是给杨某个人的,而是办证的评审费;而且案发至今已一年多,这些人的证件并没有被撤销,这说明这些证件是合法办理的,根本谈不上杨某收钱为他人牟利。

对于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引用前述证据加以证明,公认人称这些证据同时说明杨某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因此没有再作其他笔录。但辩护人认为既然没有再作笔录,那就是没有证据,因为一证两用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被告人称自己不能一手遮天

由于案件事实较复杂,当天的庭审从上午10时一直持续到下午近6时(中间有1个小时的吃饭时间)。

长达数小时的举证结束后,公诉人发表了辩论意见。公诉机关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医生资格证需要考试合格才能办理。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违反审批程序,为一些没有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办证,使庸医和假医混入医师队伍,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根据各项证据,杨某是内外勾结,共同犯罪,性质恶劣,而且她本人的认罪态度不诚恳,应该依法严惩。

杨某在否认犯罪事实时称,她在卫生厅只是一个小小的科长,只是负责报考材料的初审,这些材料还要经过层层审核才能签发,她自己并不能一手遮天。现在这些证件并没有被卫生厅撤销,说明这些证件都是合法办理的,她只是在履行职责。对于她自己承认的那起事实,她解释说,医师资格审核工作任务很艰巨,全区6万多人,工作难免有疏漏,为此卫生厅专门刻了一个审核校对章,用于错漏的纠正。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受贿罪有5项事实,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没有证据。

在最后陈述时,杨某泣不成声。说起她自己承认收取的那1万元钱,她仍然称当时并不知道收钱是受贿,希望法庭能给她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法官宣布,控辩双方的观点法庭均已记录在案,至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待法庭审理后再做认定,并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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