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一名47岁的女子被推上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的被告席,她被指控的罪名是:在担任某职能部门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办证科长期间,收钱后违反程序为他人办理医师资格证书。
昔日办证科长被控收钱办证
杨某是在2007年7月被立案审查的,当时她的职务是自治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考试二科科长。在此之前,她曾担任该中心办证科科长。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杨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曾在2005年上半年、2006年11月及2007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何某等10多人办理医师资格证,一共收受贿赂11.48万元。此外,杨某还在2003至2004年间,违反审批程序、滥用职权为彭某等12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起指控了6起受贿事实。
但在法庭上,杨某对其中的5起进行了否认,只承认了一起涉案金额为1万元的事实,行贿人为赖某。她称,经过仔细的回忆,她想起赖某当时应该是办理医师助理证书,她错办成了医师资格证书。事后,赖某很诚恳地送给她1万元钱,她见对方那么有诚意,就收了,但并不知道这是受贿。
至于滥用职权,杨某称也不是事实。她认为自己只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所办理的医师资格证书都是按程序办理的,至今仍在合法使用,并没有违法。
辩护律师质疑罪证不合法
针对每一项指控,公诉机关都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几组证据。根据买证人张某等人的说法,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的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便拿钱找彭某、龙某等有门路的人帮忙办理。彭某、龙某等人则称:他们通过送钱给杨某办得了这些证书,他们和杨某之间是分工合作、一条龙服务,而杨某本人的审讯笔录与这些说法基本一致。
杨某当即反驳说,彭某、龙某等人是在胡说八道,而其他基层的买证人她根本就不认识,更没有收过这些人的钱。她还称,她本人在审讯笔录上的供述也不是事实,当时办案机关连续审讯她三天三夜,期间不许她睡觉,到后来她思维不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根本不能代表真实的意思。
杨某的辩护人赵春林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指出,所有的证人证言和杨某本人的供述笔录,内容都是事先打印好的,日期是后来手写上去的,一些证人前后所作的笔录内容相互矛盾,但证人之间以及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均有一些内容完全一致,连标点符号都一样,这明显是电子翻版,这样的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另外,办公机关连续审讯被告人三天三夜,这是变相的刑讯逼供,其供述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笔录不许打印,这只是办案习惯问题,且都是在询问当时打印的,并不是事先准备好的。另外,他们是在立案后对被告人进行审问的,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杨某说三天三夜不睡觉只是她个人的说法,没有依据。
赵春林律师还认为,所谓受贿罪,是指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牟取利益。在公诉机关指控的6起受贿事实中,前4起都是没有收钱的凭据,只是证人单方的说法,最后一起虽有收钱凭据,但证人和被告人杨某均称,这钱不是给杨某个人的,而是办证的评审费;而且案发至今已一年多,这些人的证件并没有被撤销,这说明这些证件是合法办理的,根本谈不上杨某收钱为他人牟利。
对于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引用前述证据加以证明,公认人称这些证据同时说明杨某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因此没有再作其他笔录。但辩护人认为既然没有再作笔录,那就是没有证据,因为一证两用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被告人称自己不能一手遮天
由于案件事实较复杂,当天的庭审从上午10时一直持续到下午近6时(中间有1个小时的吃饭时间)。
长达数小时的举证结束后,公诉人发表了辩论意见。公诉机关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医生资格证需要考试合格才能办理。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违反审批程序,为一些没有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办证,使庸医和假医混入医师队伍,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根据各项证据,杨某是内外勾结,共同犯罪,性质恶劣,而且她本人的认罪态度不诚恳,应该依法严惩。
杨某在否认犯罪事实时称,她在卫生厅只是一个小小的科长,只是负责报考材料的初审,这些材料还要经过层层审核才能签发,她自己并不能一手遮天。现在这些证件并没有被卫生厅撤销,说明这些证件都是合法办理的,她只是在履行职责。对于她自己承认的那起事实,她解释说,医师资格审核工作任务很艰巨,全区6万多人,工作难免有疏漏,为此卫生厅专门刻了一个审核校对章,用于错漏的纠正。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受贿罪有5项事实,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没有证据。
在最后陈述时,杨某泣不成声。说起她自己承认收取的那1万元钱,她仍然称当时并不知道收钱是受贿,希望法庭能给她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法官宣布,控辩双方的观点法庭均已记录在案,至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待法庭审理后再做认定,并将择日作出宣判。
-
广电总局一女处长涉嫌受贿被诉
392人看过
-
广西钦北原教育局局长受贿一审被判八年
59人看过
-
受贿一审被告人庭审最后陈述
369人看过
-
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不能“一键关闭”将受罚
153人看过
-
欠债被告上法庭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310人看过
-
老赖又一次被告上法庭
403人看过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
受贿罪被告人能否在法庭上自己辩护?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4可以,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分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起诉、审判阶段也都有权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目前我国犯罪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