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履行和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遵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企业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权利。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省级以下局可以申请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权:(一)辖区内外外商投资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三)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行为调查2年以上的;(四)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专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人员相对稳定,数量和质量应符合开展授权工作的要求,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外语水平高
(5)外商投资企业专职登记管理机构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
(6)良好的办公条件,包括配备通讯设备、电脑、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计算机网络建设已达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制定下列文件: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时提交:(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明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授权条件和授权适用范围。(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其中应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培训和工作(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文件,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专职登记管理机构及其注册登记机构的文件第六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连同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审查后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要求,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并出具授权文件,第八条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授权文件中规定
授权局负责批准设立,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授权局负责对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登记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罚,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被授权局应当进行登记,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一)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强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严肃查处违反注册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行为
(3)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4)授权局在执行地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时,事先向授权局报告并征求意见
(5)向授权局报告工作,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登记资料,办法和事项
(6)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授权局是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局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商事登记的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外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负责。委托条件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局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局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委托事项进行初审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专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存在的超出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问题,负责处理,拒不执行授权局的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丧失授权条件,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2)直接撤销被授权局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3)通报批评
(4)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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