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03:44 498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文号:川办函[2011]7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通知》和省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签订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将全省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省“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二、工作措施(一)严格把握老工伤人员范围,确保全部纳入统筹管理。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际,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二)按中央政策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区别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情况,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2、落实政府补助。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然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政府应安排一定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拟定省级财政补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基金结余情况、老工伤问题解决情况和财力水平等因素合理分配。(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四)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1、扎实做好各项经办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及时收集、整理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信息,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老工伤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0: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陕西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关系,明确分工,稳步推进。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供参加。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去年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1992〕69号)及兴平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之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引起了重视。有8个地市召开了农村
    2023-06-09
    229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与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确保运输安全,促进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殊超限货物从德阳到乐山的大件公路运输(含城市道路部分)、从乐山到其他地区的水路运输以及与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相关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是指运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解体货物:(一)长度在40米以上;(二)宽度在6米以上;(三)高度在5米以上;(四)重量在200吨以上。第三条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保障畅通”
    2023-06-08
    134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等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3-06-09
    261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
    2023-06-09
    224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74号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监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参加)。(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煤炭局、省监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参加)。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农业厅分别负责)。(七
    2023-06-09
    52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台商投诉处理规定》的通
    现将《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台商投诉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是省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外商投诉事宜的专门机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外商投诉处理机构。第三条外商可以就下列争议向省或市(地、州)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投资方面的争议;(二)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三)与行政机关的争议;(四)劳资争议;(五)其他争议。第四条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对民事性质的外商投诉事宜,自行受理;对行政管理性质的外商投诉事宜,按下列规定受理:(一)外商投诉的行政管理事宜依法应由省级机关办理的,由省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受理。(二)外商投诉的行政管理事宜依法应由市(地、州)及其以下机关办理的,由市(地、州)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未设外商投诉处理机构的地区的外商投诉事宜;省外
    2023-06-09
    282人看过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四章评价管理第五章附则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适应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现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正本)(略)四川省建设厅二○○四年六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发展需要,强化质量管理工作,有效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促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
    2023-06-10
    150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6]9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精神,组建“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撤销“湖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正厅级),同时又是省政府负责全省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一、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湖北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湖北省招标投标监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二
    2023-06-07
    376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府函[2003]157号川府函[2003]157号为了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我省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现将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蒋巨峰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副主任委员:邹广严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会长王东洲省政府副秘书长泽巴足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胡先春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成员:尹孟良省经贸委副主任高仁全省财政厅副厅长陈璞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于桂省建设厅副厅长慕竹平省总工会副主席吴显名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章立省工商局副局长侯勇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陈吉福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秦世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2023-06-09
    67人看过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将省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
    冀人社[2009]1号省直各参保单位:为解决省直参保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职工发生工伤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河北省有关政策,现将省直参保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直参保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2006年7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被原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及未经认定,但本单位一直按工伤对待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二、老工伤人员中退出工作岗位的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个人工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三、5-10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过渡期内按冀人字〔2007〕161号文件执行,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满
    2023-06-09
    364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报
    省人民政府:为了有利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解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3]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南充、内江等地的试点情况,经过各市、地、州劳动局长会议讨论研究,并与省税务局、省分行、省编委等有关部门商量,现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的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试行老年社会保险的步骤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鉴于我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条件,在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差异悬殊,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应当先选择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县、市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今年下半年的安排意见是:南充、内江两市可在原部分集体企业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全市范围内的比较成型,比较稳定的各类集体企业(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2023-06-09
    416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劳社办[2006]10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逐步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当前加快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列入日程,尽快组织实施。要按照“全部纳入、分步实施、尊重历史、统筹兼顾”的总体思路,
    2023-06-09
    405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0年六月二日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企业应当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职工下岗程序的规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待遇、义务等条款。下岗职工出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二、经济基础较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就
    2023-06-10
    398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11]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推进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加快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转变,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字号(商号)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企业字号(商号)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代表了企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2023-06-07
    18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四川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2
      关于四川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 符合调整待遇对象52967人(含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27.75元,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211.12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9213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13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配偶)月人均抚恤金1192.55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他)7092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13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其他)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4
      根据省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依照相关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内容有什么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1
      名录库资料来源于普查、行政登记和基本单位调查。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普查资料中取得;非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取得。行政登记资料缺口部分,先由部门按统计标准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再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基本单位名录组织调查取得。
    •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指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14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以上就是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 四川省工伤保险新规定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02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