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实施目的和依据
实施范围
管理部门及职责
生产人员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组织管理
处罚
(一)实施目的和依据
1.实施目的。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政策依据
(1)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2)《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
(二)实施范围
1.陕西省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我省境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行使监察职责。
(四)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
1.我省境内的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2.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培训教材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写适合行业特点的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使用教材。
3.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是: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卫生基本知识,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事故案例等。
4.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是: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的危险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5.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是: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例,劳防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6.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7.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8.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县属以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的安全教育由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培训,并协同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的安全教育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培训[县(市)的培训范围由市、地定],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从1996年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包括副厂长、副经理)按省、市(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计划取证,新任职的厂长、经理要求在任职后6个月以内取证。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安全教育使用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写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教材。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部、省属企业安全卫生处(科)长的安全教育由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培训,并协同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企业安全员证》。
部、省属企业一般安技人员和市、地属以下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培训[县(市)的培训范围由市、地定],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陕西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企业安全员证》。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安全教育使用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写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教材。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安全综合管理和技术知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调查、处理与应急处理措施,有关的事故案例。
3.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如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教育的内容是: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教材推荐使用省劳动保障部门编写的《班组安全管理》一书。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六)组织管理
1.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2.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物资和资金应予以保证。
3.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4.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
5.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处罚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凡未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详见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4月18日陕劳发[1996]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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